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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6 07:10:01 1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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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纳金的产生基础是公法之债的不履行。“如果债权的观念可以理解为特定主体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话,那么这种观念决非私法所独有,而应为公法、私法所共通。”84一般而言,公法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公法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遵从公法强制原则,故其从产生到消灭的全过程,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由当事人任意选择而定,不承认以和解方式解除其债务关系;而私法上的合同之债为约定之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而成立的,来源于私法自治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

    其二,公法之债具有一方主体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国家或者政府;而私法之债的主体并无限制,民事主体皆可成为私法之债的主体。

    其三,公法之债具有金钱给付性和关系内容的不均等性;私法之债不以金钱给付为限,而且其给付内容一般具有价值的对等性。

    公法之债的债权人往往享有私法之债的债权人所没有的种种特权,例如公法之债产生争议或得不到履行时无需借助司法机关而自行实现其债权的强制执行权(自力救济),以及相对于私法之债的优先受偿权。发端于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第81条“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的典型,世界各国在税法上规定滞纳金的理论根据也正基于此。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7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凭借的是其掌握的行政权力,而这种权力在市场上使其具有支配性的地位,行政垄断行为就是滥用这种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而,应适用反垄断法上禁止支配力量滥用的规定。

    信用卡滞纳金条款的法律依据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22条, 即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还款额的行为, 应当按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收取滞纳金。从逻辑上说, 每一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可见, 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是未偿还还款额的行为, 法律后果是应当按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显然, 该法律后果就是违反发卡行和持卡人间信用卡领用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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